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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仕之談—向時代嗆聲,對歷史負責

立憲修憲,何如行憲!——請海峽兩岸政府認真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

中國——台灣海峽兩岸的兩個政府,各自擁有一部憲法,中華民國的憲法,於民國三十六年(一九四七)一月一日公佈,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。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控制中國大陸,召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,通過「共同綱領」以來,迄今為止,被稱為國家基本大法的憲法,已經作了三次修改:即一九五四年第一屆人民大會通過的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」;一九七○年中共第九屆中央委會通過的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『修正草案』」;一九七五年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」。最近中共又公佈了「修憲草案」尚待人民公決。
這兩部憲法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,均十分重視,以今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共公佈的「修憲草案」,與「中華民國憲法」比較,兩者關於人民的權利與義務,均載於第二章,中共的「修憲草案」有二十二條,「中華民國憲法」有十八條。前者首條條文說: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。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,同時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。」而後者的首條條文說:「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」
關於人民應享的各種自由,在「中華民國憲法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分別規定了人民有居住遷徙、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、秘密通訊、信仰宗教、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「中共修憲草案」第三十四條、三十五條亦規定了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,與宗教信仰的自由。兩者相較,後者沒有居住及遷徒的自由,前者則沒有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
關於限制上列各項人民應享的自由權利之規定,「中華民國憲法」第二十三條(基本人權之限制)條文說:「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」而中共「修憲草案」中,並無類似規定,僅在各條條文中,分別說明,如第三十五條說:「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,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反革命活動,或者進行破壞社會秩序,損害公民身體健康、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。宗教不受外國的支配。」;第三十九條說:「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。」
讀了海峽兩岸政府各自擁有的兩部憲法,尤其是關於人民權利的章節規定,應該認為中國——包括大陸與台灣——是一個民主的、自由的國土。但事實上,若以兩部憲法中均明白規定人民應享的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秘密通訊等實際情形作一檢討,就可以瞭解到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民,均沒有享受到這些憲法規定的自由。
先談談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:中共統治大陸之後,根本不准私人發行報章雜誌、出版書籍,在十年浩劫的文革時期,大字報曾經被利用為政爭工具,四人幫之後,北京西單民主牆不久亦被封閉,地下的刊物陸續被查禁,甚至傷痕文學亦遭到批判,魏京生、劉青、傅月華、王希哲均因多言賈禍,身繫囹圄。今日中國大陸既不可能由民間出版書報雜誌,怎能奢談言論自由?在台灣,自一九四九年開始實施的「報禁」,迄未解除,而現行出版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之嚴苛,已經達到足以扼殺言論自由的地步,是以雷震因「自由中國」半月刊的「文字叛亂」被補坐牢,柏楊、李敖等作家,也因寫文章獲罪而先後入獄,使台灣蒙上沒有言論自由的惡名。
再看集會、結社的自由:中共「修憲草案」明定由中國共產黨領導,除了被中共用為對台灣統戰工具的「國民黨革新委員會外,卅多年來各個小黨多被消滅於無形,未見任何一個新的政黨,乃至政治結社出現,何來結社的自由?除了由中共發起的會議外,「四、五」天安門事件,就充份反映了中共並不允許人民自由集會。集會與結社的自由,在中共當政的歲月裡,根本不可能成為事實。在台灣,如眾所週知,根據已實行了卅多年的戒嚴法第十一條的規定,沒有集會、結社的自由,除了打麻將以外,三個人以上的聚會,均應該申請許可,據此,「黨禁」不開,雷震鼓吹新黨而坐牢,均是「合法」的!
至於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,中共的公安單位是把已經折開,閱讀了的信件,交給受信人;台灣的員警總是把拆閱後的信件,封回原樣交給受信人,是大家均知道的事實。更何況中共「修憲草案」明定公安機關、檢察機關「必要時」可以檢查信件。而在戒嚴地區的台灣,戒嚴法也規定:「得拆閱郵信電報,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。」
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。中國自清末由保皇派知識分子倡議君主立憲,迄今已近百年,百年來,立憲、行憲是有識之士救國運動的標的,也是封建反動,帝國立義勢力遏阻中國自強最不願見的事情。中華民國政府由「五五憲草」而「制憲國大」,多少仁人志士,為之犧牲奉獻,多少專家學者,為之嘔心瀝血,方才完成立憲,但是自公佈憲法而至公佈戒嚴法,其間不過兩年,而這兩年中,正是國、共內戰最激烈的時候。國民政府戰敗遷台,把這部憲法帶到台灣,於三十七年五月十日公佈了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,使「中華民國憲法」的精神受損,人民應享的各項權利被剝奪,迄未恢復正常。而中共自一九四九年制訂「共同綱領」以來,三次修憲,尤以「七○憲草」明白規定個人崇拜,指定接班人等的荒唐規定,真是侮辱憲法的尊嚴,上無以對為中國憲法犧牲奉獻的民主門士,下無以對千秋萬世的華夏子孫,這是毛澤東盛極而衰的關鍵。其後,雖於七五年修改,但是毛澤東的陰影,仍然在「七五憲法」中若隱若現,中共也並沒有真正的遵行憲法。如鄧小平取消人民貼大字報的權利,就是違憲之舉。這次中共修憲,據彭真宣佈,是五屆人大經過一年半的時間擬定的,所費的功夫,不可謂不大,其優劣如何,有待法學家及歷史學者來評論。作為一個炎黃子孫,只希望中國——台灣海峽兩岸的政府,不但要擁有憲法,而且要認真遵行憲法,而憲法中的精華,就是保障人民應享的基本權利,尤其是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宗教、秘密通訊、居住及不受恐懼的自由。
寄語雙方執政者,立憲可敬,修憲可佩,但不行憲,就可悲了!
1982/05/09 論壇報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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